第二十一條 測試主體應每6個月向出具測試通知書的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提交階段性測試報告,并在測試結束后1個月內提交測試總結報告。
第二十二條 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于每年6月、12月向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報告轄區(qū)內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情況。
第二十三條 測試車輛在測試期間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撤銷測試通知書:
(一) 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認為測試活動具有重大安全風險的;
(二) 測試車輛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可以處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拘留處罰等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三) 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車輛毀損等嚴重情形,測試車輛方負主要以上責任的。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撤銷測試通知書時應當一并收回臨時行駛車號牌,并轉交給臨時行駛車號牌核發(fā)地公安交管部門;未收回的,書面告知核發(fā)地公安交管部門公告牌證作廢。
第五章 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測試期間發(fā)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對測試駕駛人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在測試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認定當事人的責任,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確定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測試車輛在道路測試期間發(fā)生事故時,當事人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造成人員重傷或死亡、車輛損毀的,測試主體應在24小時內將事故情況上報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上報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
第二十七條 測試主體應在事故責任認定后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將事故原因、責任認定結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報告等相關材料上報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省、市級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上報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交通運輸部。
第六章 附 則